勇救落水儿童,他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减刑
勇救落水儿童,他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减刑
勇救落水儿童,他在社区矫正期间获减刑
“经全面审查(shěnchá)与慎重考量,现裁定对社区矫正(jiǎozhèng)对象赵某(zhàomǒu)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,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。”2025年6月5日,随着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槌的(de)落下,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当庭裁定。赵某因见义勇为,属于重大立功表现,获得(huòdé)减刑。该案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自2020年7月1日施行(shīxíng)以来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。
从“受矫者”到“施救者”,这究竟是一次(yīcì)怎样的蜕变之路(lù),这背后又有怎样的故事呢?
据了解(liǎojiě),赵某因犯盗掘(dàojué)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罪,被判处缓刑。入矫后,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下,赵某悔罪态度良好,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,与妻子在当地(dāngdì)经营自主洗车房和早餐店,还承包80余亩耕地,不仅生活逐渐(zhújiàn)步入正轨,还积极参与当地公益活动,成为邻里眼中的热心人(rèxīnrén)。
2024年5月18日晚,赵某与同伴在瓜州(guāzhōu)县某公园湖边垂钓时,突然听到急促慌乱的“啪嗒啪嗒”拍打声。他(tā)循声望去,发现不远处湖水中一名儿童正(zhèng)拼命挣扎(zhēngzhá),情况万分危急。赵某来不及细想,他迅速呼喊(hūhǎn)同伴,在水较深且水下状况不明的情况下,最终赵某与同伴合力成功救起落水的儿童。
事后,经(jīng)瓜州县相关部门深入调查,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(shǔyú)见义勇为行为。
为弘扬正能量,酒泉市司法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等法律法规,认定赵某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,依法(yīfǎ)向酒泉市中级(zhōngjí)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提请减刑建议。
2025年6月5日(rì),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(gōngkāishěnlǐ)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。经全面审查与慎重考量,最终(zuìzhōng)裁定减去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有期徒刑二十日,缩减缓刑考验(kǎoyàn)期六个月。
法律不辜负每一份(yīfèn)善意
“对符合减刑条件的(de)社区矫正对象(duìxiàng)依法提请减刑,是全面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社区矫正法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。同时,该(gāi)减刑案也树立了(le)正确价值导向,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,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既有‘法度’又不失‘温度’,实现了法律效果(xiàoguǒ)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”甘肃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因勇救落水儿童获减刑,展现了法律的温度(wēndù)与人性的光辉。这一裁定不仅是对赵某善举的充分肯定,更向社会传递出积极信号:即便曾经犯错,只要(zhǐyào)真心(zhēnxīn)悔过、积极向善,就能获得(huòdé)社会的认可与尊重。
善行不分身份,担当不问过往。该案(gāiàn)体现出社区矫正(jiǎozhèng)工作的重要意义(yìyì)和制度优势。通过科学有效的矫正措施,帮助同赵某一样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,获得更好教育(jiàoyù)矫正和顺利融入社会(shèhuì)的机会。这一案例激励着更多社区矫正对象积极生活,在法治的引领和社会的包容下,让每一颗向善之心都能焕发光彩。
今后,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将(jiāng)持续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,不断优化工作方法,强化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,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,让(ràng)更多社区矫正对象在改过自新的(de)道路上坚定前行,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(gōngpíngzhèngyì)与社会的温暖关怀。
本案中(zhōng),涉及到的减刑相关法律知识,列举如下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第七十八条: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(de)(de)犯罪分子,在执行期间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刑;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(zhīyī)的,应当减刑:(一)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;(二)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属实的;(三(sān))有发明创造(fāmíngchuàngzào)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;(四)在日常(rìcháng)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;(五)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(六)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(qítā)重大贡献的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(shèqū)矫正法》第三十三条: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(tiáojiàn)的,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(xiàng)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(yǐshàng)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(jiànyì),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日(nèirì)作出裁定,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,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。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(shèqū)矫正法实施办法》第四十二条: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,由(yóu)执行地县级(xiànjí)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,报经地(市)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(hòu),由地(市)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。


“经全面审查(shěnchá)与慎重考量,现裁定对社区矫正(jiǎozhèng)对象赵某(zhàomǒu)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,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。”2025年6月5日,随着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槌的(de)落下,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当庭裁定。赵某因见义勇为,属于重大立功表现,获得(huòdé)减刑。该案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自2020年7月1日施行(shīxíng)以来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。
从“受矫者”到“施救者”,这究竟是一次(yīcì)怎样的蜕变之路(lù),这背后又有怎样的故事呢?
据了解(liǎojiě),赵某因犯盗掘(dàojué)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罪,被判处缓刑。入矫后,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下,赵某悔罪态度良好,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,与妻子在当地(dāngdì)经营自主洗车房和早餐店,还承包80余亩耕地,不仅生活逐渐(zhújiàn)步入正轨,还积极参与当地公益活动,成为邻里眼中的热心人(rèxīnrén)。
2024年5月18日晚,赵某与同伴在瓜州(guāzhōu)县某公园湖边垂钓时,突然听到急促慌乱的“啪嗒啪嗒”拍打声。他(tā)循声望去,发现不远处湖水中一名儿童正(zhèng)拼命挣扎(zhēngzhá),情况万分危急。赵某来不及细想,他迅速呼喊(hūhǎn)同伴,在水较深且水下状况不明的情况下,最终赵某与同伴合力成功救起落水的儿童。
事后,经(jīng)瓜州县相关部门深入调查,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(shǔyú)见义勇为行为。
为弘扬正能量,酒泉市司法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等法律法规,认定赵某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,依法(yīfǎ)向酒泉市中级(zhōngjí)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提请减刑建议。
2025年6月5日(rì),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(gōngkāishěnlǐ)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刑一案。经全面审查与慎重考量,最终(zuìzhōng)裁定减去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有期徒刑二十日,缩减缓刑考验(kǎoyàn)期六个月。
法律不辜负每一份(yīfèn)善意
“对符合减刑条件的(de)社区矫正对象(duìxiàng)依法提请减刑,是全面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社区矫正法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生动实践。同时,该(gāi)减刑案也树立了(le)正确价值导向,有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,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既有‘法度’又不失‘温度’,实现了法律效果(xiàoguǒ)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”甘肃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因勇救落水儿童获减刑,展现了法律的温度(wēndù)与人性的光辉。这一裁定不仅是对赵某善举的充分肯定,更向社会传递出积极信号:即便曾经犯错,只要(zhǐyào)真心(zhēnxīn)悔过、积极向善,就能获得(huòdé)社会的认可与尊重。
善行不分身份,担当不问过往。该案(gāiàn)体现出社区矫正(jiǎozhèng)工作的重要意义(yìyì)和制度优势。通过科学有效的矫正措施,帮助同赵某一样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,获得更好教育(jiàoyù)矫正和顺利融入社会(shèhuì)的机会。这一案例激励着更多社区矫正对象积极生活,在法治的引领和社会的包容下,让每一颗向善之心都能焕发光彩。
今后,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将(jiāng)持续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,不断优化工作方法,强化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,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,让(ràng)更多社区矫正对象在改过自新的(de)道路上坚定前行,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(gōngpíngzhèngyì)与社会的温暖关怀。
本案中(zhōng),涉及到的减刑相关法律知识,列举如下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第七十八条: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(de)(de)犯罪分子,在执行期间,如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刑;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(zhīyī)的,应当减刑:(一)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;(二)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属实的;(三(sān))有发明创造(fāmíngchuàngzào)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;(四)在日常(rìcháng)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;(五)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(六)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(qítā)重大贡献的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(shèqū)矫正法》第三十三条: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(tiáojiàn)的,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(xiàng)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(yǐshàng)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(jiànyì),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日(nèirì)作出裁定,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,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。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(shèqū)矫正法实施办法》第四十二条: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,由(yóu)执行地县级(xiànjí)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,报经地(市)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(hòu),由地(市)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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